渠縣法院:巧用“支付令” 讓正義加速度
近日,渠縣法院發出一份支付令,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。
2020年,陳某與江某因工傷事故達成《人身損害賠償協議》,江某支付1萬元賠償款后,拒絕支付剩余的6萬元并向渠縣法院起訴,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。渠縣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,江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達州中院判決:駁回被申請人江某上訴。
陳某向渠縣法院起訴,要求江某立即支付其剩余賠償款。承辦法官了解情況后,認為申請支付令更適合此案情況,并詳細向陳某解釋了支付令的適用條件、與訴訟程序的區別。
陳某選擇申請支付令。渠縣法院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條、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,特發出支付令:被申請人江某應當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,支付申請人陳某賠償金60000元。
渠縣法院將加大支付令的宣傳和推廣力度,在推廣適用督促程序上進一步探索新舉措。通過構建分層遞進、繁簡結合、銜接配套的糾紛解決體系,進一步深化訴訟制度改革,優化司法資源配置,促進司法公正,提升程序效能,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元、高效、便捷的糾紛解決需求。
渠法君小灶:
一、申請支付令的條件
1.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;
2.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;
3.債權債務關系明確、合法,并且債權人能夠提供的相應的事實、證據來證明。
二、申請支付令的流程及具體的發展過程
1.債權人提出申請后,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;
2.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,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、證據,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、合法的,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,申請不成立的,裁定予以駁回;
3.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,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;
4.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,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;
5.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,經審查,異議成立的,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。支付令失效的,轉入訴訟程序,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。(涂婷 郭亮)
責任編輯:唐軍